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青岛市预防医学会 英文译名为Qingdao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QDPMA。
本社团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青岛市。
第二条 青岛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全市预防医学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全市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健康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为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在学术活动中,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优良的医学道德,积极创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接受中华预防医学会和山东预防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围绕国家科研和卫生健康工作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术活动。
(一)促进和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出版报刊、书籍、科技信息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四)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知识水平,增强预防保健意识;
(五)面向社会,走上市场,推广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实施“金桥工程”、厂会协作,开展“四技”服务,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六)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承办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估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技术标准的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卫生相关产品的评价、鉴定、组织相关展览等;
(七)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发现和推荐科技优秀人才,培养激励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八)积极引导会员全心全意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为防病保健多做贡献;
(九)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及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与联络;
(十一)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委托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二)指导市(区)级预防医学会的业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社团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际会议、国内区域性会议和选派参加国内外考察;
(六)优先取得本团体编印的学术资料,在同等水平的情况下,优先在本团体编印的刊物、资料上发表作品;
(七)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评选和其他奖评活动;
(八)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开展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凡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的,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社团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有效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本团体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其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的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27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青岛市预防医学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