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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预防医学会章程

时间:2024-03-22 18:08:0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青岛市预防医学会 英文译名为Qingdao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QDPMA。

  第二条 青岛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预防医学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全市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健康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为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在学术活动中,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优良的医学道德。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创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和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中华预防医学会和山东预防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住所: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围绕国家科研和卫生健康工作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术活动。

  (一)促进和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出版报刊、书籍、科技信息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四)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知识水平,增强预防保健意识;

  (五)面向社会,走上市场,推广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实施“金桥工程”、厂会协作,开展“四技”服务,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六)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承办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估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技术标准的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卫生相关产品的评价、鉴定、组织相关展览等;

  (七)发现和推荐科技优秀人才,培养激励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八)积极引导会员全心全意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为防病保健多做贡献;

  (九)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及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与联络;

  (十一)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委托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二)指导市(区)级预防医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发给本会会员证。

  (一)个人会员分:会员、资深(终身)会员、名誉会员。

  1、会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三年以上,热爱公共卫生事业,支持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者可申请为会员。

  2、资深会员(终身):在会员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保健工作30年以上;获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及相当上述职称10年以上者。

  3、名誉会员:对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积极组织与我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赞助的外籍著名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家。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预防保键、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本人提交申请书,经市级预防医学会审核,报本会批准,在本会登记注册并报中华预防医学会备案,发给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终身):由本人申请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资深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会长颁发名誉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国内区域性会议和选派参加国内外考察;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在同等水平的情况下,优先在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上发表作品;

  7、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评选和其他奖评活动。

  8、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9、参加本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等活动;

  10、按期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终身):

  除自愿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外,可应邀参加本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活动。

  (三)名誉会员:

  1、优先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国外专家来本会讲学;

  4、按期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取得学会转让的科技成果,并给予技术咨询与指导;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有关的培训班;

  5、可请求学会给予鉴定、评价卫生相关产品;

  6、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7、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8、参加和资助学会开展的有关学术与科普活动;

  9、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自动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凡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做出突出成绩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优秀会员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批专业委员会和创办专业期刊;

  (九)指导地方预防医学会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理事的产生由各市(区)级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并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最高不能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由理事长写委托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干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常务理事会认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学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过罢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由理事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凡卸任的理事、常务理事,应给予表彰。卸任的上届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创办本会所属企业、事业和科技咨询、科技展览等的收入;

  (六)学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青岛市预防医学会资产管理小组,筹集资金,支持学会开展公共卫生预防医学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和学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秘书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学会的财务和资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五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其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待遇。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15日之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是,由常务理事(或理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市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市科协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会使用中华预防医学会统一设计、制作的会员证、会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青岛市预防医学会理事会。